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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及基金来源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今后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今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规定逐步扩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全县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比例。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终止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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