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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响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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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xiangshui 发表于 2013-5-16 14: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的保障功能,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性,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县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可以通过门诊统筹基金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基金来源
每年在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按照划分基数(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0.5%提取,再从统筹帐户中提取0.5%,总额按1%提取,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专项使用,独立核算,实行以收定支。
三、补偿标准
年度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疾病门诊统筹起付线500元,慢性病、大病门诊统筹起付线3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当年个人帐户用完后,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全年实际补偿最高限额为800元。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有慢性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Ⅲ级并发脑梗塞、精神分裂症、糖尿病)的参保人员用于该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7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5%。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1800元。
(三)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患大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及后遗症、心脑血管支架、搭桥、换心脏瓣膜术后)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7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5%。报销限额在职人员全年2400元、退休人员全年3000元。
(四)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参保、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就诊管理
按照就近就医、分级医疗的原则,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首选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急诊除外),确因病情需要到定点等级医院就诊的,由首诊基层定点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协议中约定。
五、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医保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划卡结算,补偿的费用直接抵扣医疗费用。抵扣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办理登记的异地安置及长期在外工作人员,在自我选择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年底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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