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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媒体聚焦】“响水事件”不需要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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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xiangshui 发表于 2011-2-17 0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响水县政府13日通报,响水爆炸谣言引发恐慌一案侦查有了突破性进展。目前,2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另2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2月10日凌晨,响水县有人谣传,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厂要发生爆炸,引发周围村镇的万余群众产生恐慌并连夜自发转移,最终导致四人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期间,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混乱,并出现惨痛的生命损失,当然必须有人为此负责。如果经过公开、缜密的司法程序,能够判定的确有人为引发混乱而蓄意制造、传播谣言,那就必须依法对责任人予以严惩,以儆效尤,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混乱和不幸。人们有信息传播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妨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但是,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追究这四个人的责任,似乎并不妥当。按照当地政府发言人的说法,最初是一名工程承包人刘某,看到化工园区一家企业在排放气体,误以为是泄漏,随后通知其朋友称“有泄漏快逃”,结果这个信息一步步地传播为“化工厂要爆炸了”,由此引发这场大混乱。

响水县公安部门对刘某等人进行刑事拘留的依据,是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构成本罪的关键要件在于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但最早发出信息的刘某,很明显并没有主观的故意,而只是做了一个错误的判断,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过失,不构成犯罪,对他进行教育是可以的,但进行刑事拘留,从法律的角度看理由不充分,从心理的角度看,则有点像迁怒于人,甚至是在寻找替罪羊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地居民长期和化工园区比邻而居,早已成惊弓之鸟。而近几年化工园区确实发生过两起事故。在这样的背景下,刘某看到企业在“排放气体”,认为那是泄漏,实属合理判断,简直连“过失”都很难算了。


更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当地政府坚决否认有泄漏事故,但还是有很多村民还是向记者表示,当时他们“明明都闻到了不同寻常的味道”,这两方之间,肯定有一方撒了谎只是,村民们为什么要撒谎呢?难道仅仅是为了给自己在寒冬腊月的子夜里逃出温暖的家,制造一个理由吗?

在我看来,出了这么大的事,对当地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汲取教训,比如要反思为什么政府的公信力这么脆弱?为什么人们在遇到异常情况不是拨打110求助而是选择各自逃跑?有毒有害的化工园区建在人口稠密的地区究竟合不合适?等等。而最不应该做的,就是急于撇清责任,至于寻找替罪羊,那就更不应该了。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ying 发表于 2011-2-17 12: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这么大事件还引不起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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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g 发表于 2011-2-18 10: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出现谣言时,当地政府不能只忙于抓造谣者,而更应该反思民众为什么会相信谣言,并消除谣言的根源。拿响水谣传事件来说,如果化工园不是建立在村民旁边,如果化工园管理极为严格,不曾发生爆炸与氯气泄漏事故,那么,当地民众还会相信谣言吗?还会“若再听到爆炸传言还会跑”成为“惊弓之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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