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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响水爆炸传言事件 律师要求当地政府致歉---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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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xiangshui 发表于 2011-2-15 21: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响水爆炸传言事件 律师要求当地政府致歉
文章提交者:杨学林律师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关于江苏响水“化工厂爆炸”传言事件的律师声明
   
    2011年2月10日,江苏响水县 “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厂发生爆炸”的传言,使当地民众产生恐慌并连夜转移,导致该地区交通大面积堵塞。转移过程中,发生多起事故并导致4人死亡。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月13日,响水县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将刘某、殷某刑事拘留,另有朱某、陈某被行政拘留。

    我们作为致力于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维权律师,对于此事件十分关注。我们认为:

    一、该事件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当地政府对此难辞其咎。

    事件的发生,除了造成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外,最重要的是精神损失。可以预料,民众因此而遭受的心理恐惧,不是短时间内能够消除的。这种恐惧也不是用金钱能够补偿的。对此,当地政府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当地政府对此事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也没有听到当地政府负责任的人士对民众说“对不起”;

    二、引发该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环境污染,这个事实不容掩盖。

    有资料显示, 2007年11月27日,园区内的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致8人死亡、数十人受伤;2010年11月23日,园区内的江苏大和氯碱化工公司发生氯气泄漏,导致下风向的江苏之江化工公司30余名员工中毒。据周边群众反映,当地平时也能闻到一些刺鼻的气味,有时甚至“连窗户都不敢开”。事发当天,更是能够明显闻到多种异味。上述情况表明,该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已经非常严重,其责任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情况熟视无睹,反而出动警力去抓所谓“制造谣言”的民众。

    我们有理由怀疑,当地政府处心积虑地四处抓人,其目的是企图以所谓“谣言引发恐慌”的假象来掩盖其环境污染引发恐慌的真相。

     三、被抓者是否确实构成犯罪,存在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编造、传播。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现在我们还不知道此事件在传播过程中使用的是什么言词,是“爆炸”还是“外泄”?但是,对于不掌握化学知识的人来说,由于其明显闻到了多种刺鼻的异味,同时联想到曾经发生过化工厂的爆炸和外泄事故,普通人的第一判断就是化工厂又出事了。因此,当其将此情况告知亲友的时候,即便使用了“爆炸”的言词,也不是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而本案中,上述信息是在半夜三更时传播的。这个特点说明只能在特别亲近的亲友之中传播,不可能由行为人广为宣扬、散布和扩散。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本事件中的行为人明显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发生了认识错误。甚至于其确实闻到了多种刺鼻的异味,根据经验而判断是化工厂出了事,进而通知亲朋好友,其主观方面是善意的。

    因此,如果被抓者属于上述情况,则明显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该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因素所致,更不是某几个人传播一个信息就可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必然有其复杂的原因,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我们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工作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执业活动的根本价值追求。基于此,我们特发表如下声明:

    1、敦促当地政府承认错误,承担责任,向全体受害民众公开致歉;

    2、敦请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独立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全面调查该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对于因片面追求GDP而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呼吁当地司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各项权利。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释放。同时,我们愿意为因此事件而被抓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为其进行辩护;

    4、我们将组成环保志愿律师团,为当地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热心律师加入这个团队,以此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声明签署人:

    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志愿律师,绿色和平组织中国法律专家,农村法制研究会理事,13901241513)

    魏汝久(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委员,13901098010)

    李克昌(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委员,13901317255)

    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诉讼律师,13911371931)

                         2011年2月15日
 楼主| myxiangshui 发表于 2011-2-15 21: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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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涵 发表于 2011-2-16 09:5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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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发表于 2011-2-16 09: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也借题发挥,炒作炒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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