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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响水社区矫正创新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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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 发表于 2010-12-29 1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响水法院因社区矫正工作突出,受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荣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该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坚持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创新创优,为建设“平安响水”“法治响水”,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准确定位扎实推进
  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乡镇的具体情况,准确定位,积极协助辖区乡镇按照省、市、县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和规定,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同时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提高矫正工作者的法律水平,法院还加强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使他们熟悉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工作流程等,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扎实有序地推进社矫工作的开展。
  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建立了判前委托调查评估制度、移送衔接制度、判后定期考察制度。委托矫正机构对于拟判非监禁刑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家庭背景、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书面评估材料,作为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的参考依据;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宣告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矫正材料及时移送;法官定期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发放传单、解答咨询,引导接受矫正人员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其顺利返校、就业创造实际便利条件。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中的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对考察期间非监禁刑罪犯的不同表现,依法区别对待,对于考察期内遵纪守法,认真接受改造的非监禁刑罪犯,在考察期满之日,立即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向他们送达《解除考察通知书》;对于极少数考察期间不认真接受改造,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在公安机关提交撤销缓刑的建议书1个月内,依法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以人为本突出重点
  法院树立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的理念。少年法庭采用圆桌方式进行审判,从法庭布局、空间摆设、审判人员配置、语言态度、教育方式等方面入手,营造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自2006年以来,该院与各个学校配合,重大审判进校园,到校园开展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材料,用人性化、易接受的方式,向未成年人宣传法律,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该院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少年犯罪有不少发生在学生宿舍,学校对学生的监管和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漏。为此法官到相关学校举办学生自救维权咨询会,帮助抵制犯罪,并向有关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审判人员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等地,指导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掌握帮教特点、学习帮教内容,并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
ying 发表于 2010-12-29 11: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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