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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响水出台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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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xiangshui 发表于 2014-4-23 08: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响水县出台《响水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全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指出,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为保障对象,并且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

    《意见》表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大病保险主要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

    《意见》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作者:张小东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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