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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县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如用人单位在我县境内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职工个人参保满6个月,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生育女职工在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为:顺产费用2000元,剖腹产费用3800元;流(引)产医疗费用为:妊娠3个月以内的300元,妊娠4-7月的10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600元。(2)生育津贴。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或引产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生育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的,按上年度本人月缴费基数1个月的标准补助,妊娠4-7个月引产的按1.5个月补助,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3个月补助,顺产及剖腹产生育津贴标准按3.5个月、4.5个月补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0.5个月生育津贴。(3)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8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缴纳生育保险的年基数额的2%。(4)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5)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1年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计划生育准生证,以及出生证,如剖腹产的需出示医院相关剖腹产证明(出院小结),到县劳动保险管理处业务大厅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后,送业务大厅审批,次月由所在单位指定人员到劳保处财务股办理待遇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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