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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可报费用自理额全额救助,孤儿参照执行;
(二)精神病人住院可报费用自理额按60%比例救助;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含老武警)和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员、农村建国前老党员住院可报费用自理额按50%比例救助;
(四)流浪乞讨病人和弃婴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医疗救助,其余20%由医疗机构负担;
(五)大病患者住院自理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救助;
(六)医疗救助封顶线为20000元;
(七)资助未参保的五保对象及孤儿参加医疗保险;
(八)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癌症、肝炎、严重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对象,因为经济困难、病情太重等原因不愿住院或只需长年服药不需住院的,可以凭病情诊断书、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医前或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九)对农村0—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儿童重大疾病和农村居民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共11个病种,根据省市文件及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响水县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试点病种实施细则》(响卫发〔2012〕3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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