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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983:严打中的秩序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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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涵 发表于 2012-7-5 09: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迟志强,谈起判决书中所说的某年某月某日晚的流氓淫乱活动,哭笑不得。判决书说,他与那个司机邀请某女青年乘车兜风,在车内分别与之进行流氓淫乱活动,他说,他们只是在轿车里坐了一下大腿。转播到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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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志强(右一)与陈冲(左二)等合影

迟志强对河北完县这个地名,应该是终身不忘,又一次偶然和人提起,他反复强调,完县的“完”,就是“完蛋”的“完”。

完县是影星迟志强人生的滑铁卢。

1983年9月的某一天,拍戏之余,在宾馆甩扑克的迟志强,突然见到几个身穿警服的不速之客。一时没有缓过神的迟志强,怎么也没有想到,警察们是奔着自己来的。警察告诉他,他们接到南京警方的电话,要将他拘捕归案。

那个年头的新闻媒体,不像港星“艳照门”事件爆发时那么发达,否则按照迟志强的名气,可能会在一夜间家喻户晓。当时,迟志强可能是中国大陆最当红的影视小生,借助那些早已被世人淡忘的电影,他拥有众多影迷,风光无限,如日中天。

蹲在完县看守所臭哄哄的监房里,迟志强不知道,他已陷入“严打”的包围圈。

严打,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是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今已成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名词。迟志强被捕的那一年夏天,针对文革后日益恶化的治安状况,公安部长给中共中央呈送了一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时年80岁的邓小平非常重视。在北戴河,他接见了公安部长。拿着他们的报告,邓小平逐字逐句地念了一段,而后严肃地问公安部长: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


该贴已经同步到 雨涵的微博
 楼主| 雨涵 发表于 2012-7-5 09: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战役很快打响了。不足两个月,24岁的迟志强戴上了手铐,在武警的押运下,回到了南京这个将他坠入“艳舞门”的城市。他是哈尔滨人,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演员,与这个城市素无瓜葛,如果不是拍戏,不是一时糊涂,不是跌入了时人忌惮的“艳舞”、“一夜情”,这个“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的星途,大概会是另一番景象。

迟志强被押到南京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把记者当上级的迟志强,或许是为了赢得上级的宽恕,深刻地检讨自己灵魂深处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孰料,真正的上级不但没有宽恕他,还被新闻报道引致的民意绑架了。当记者把他定性为“银幕上的明星,生活中的罪犯”,大众愤怒了:这样的祸害,留着干什么?

舆论面前,南京警方果断亮剑。不久,检察机关对他提起公诉,一帮昔日伴着《甜蜜蜜》跳贴面舞的舞伴,现在成了“流氓团伙”的同案犯。一个政府机关的司机是主犯,迟志强在团伙中排名第三。25年后,南京媒体的一位记者去南京市档案馆,翻开了迟志强的涉案卷宗。判决书中,迟志强的累累“罪行”,与这个司机密不可分。字里行间,不外乎某月某日晚,伙同这个司机,或者在宾馆里,或者在汽车内,与某某女流氓或者某女青年,进行流氓淫乱活动。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迟志强有期徒刑4年。日后,觉得流氓罪就是命运跟他开玩笑的迟志强,谈起判决书中所说的某年某月某日晚的流氓淫乱活动,哭笑不得。判决书说,他与那个司机邀请某女青年乘车兜风,在车内分别与之进行流氓淫乱活动,他说,他们只是在轿车里坐了一下大腿。换成今天的娱记去采访,也就是个“艳舞门”,和港星们的“艳照门”相比,那是小巫见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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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雨涵 发表于 2012-7-5 09: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看来,一群时尚青年,你情我愿的,没有加害者,也没有受害者,偏要给人定个流氓罪,多多少少有点冤屈。用今天的法治眼光审视迟志强案,迟志强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可以受到谴责,却不能蒙受牢狱之灾。然而,严打风起云涌之时,这不但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最高可以判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邓小平北戴河谈话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迟志强的落马,不过是1983年第一次“严打”中的小插曲,接下来,中国大陆还发生了第二次、第三次严打。雷霆万钧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原来是10天,严打期间,缩短为3天。较之那些几天就被定罪甚至被枪毙的流氓犯,熬了半年多才被判刑的迟志强,或许应该庆幸自己享受了不薄的“程序待遇”。

文以载道。今天,我们重提迟志强,是希望借助迟志强流氓案,谈谈我们对秩序与正义这两个基本法律价值的认识。

秩序,是我们所追求的法律价值。我们需要法律,是因为社会需要秩序。秩序就像车速,如果我们开车在高速公路兜风,不保持一定的车速,车毁人亡就在所难免。在那个待业青年成千上万,进城农民悄然增多,妇女夜间不敢上班,犯罪犹如井喷的1980年代初期,运用法律打击刑事犯罪,犹如高速公路禁止超速行车,既有正当性,又有必要性。

然而,热爱秩序不能怠慢正义。正义是什么?正义就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严打”与生俱来的运动式特征、临时性色彩,天然与正义相悖。什么叫从重?不就是平时不算犯罪的行为,严打的时候算作犯罪,平时轻判的犯罪,严打的时候重判么。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指南针,同样的路,你今天往南指,明天往北指,路人还敢信任你么?这样的指南针,怎能指导人们的行为,保证公民们在守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这样的指南针,不但损害个别正义,也会损害社会正义,反过来又损害了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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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雨涵 发表于 2012-7-5 0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了电视剧《婚姻向左,浪漫向右》里面的编辑社的社长,由迟志强出演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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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ss 发表于 2012-7-5 15: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轻人哪里知道这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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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雨涵 发表于 2012-7-6 10: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时候就这样认为,好好的迟志强怎么就犯了流氓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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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的记忆 发表于 2012-7-7 16: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唱《迟到》的那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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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的记忆 发表于 2012-7-7 16: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的 很帅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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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雨涵 发表于 2012-7-8 09: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迟志强记得当时还蛮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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